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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受贿千万当庭认罪 曾主动上缴百万赃款

2018-04-24 14:00:13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1085.7万元、港币130万元、美元1.5万元,折合成人民币,扣除已退出的赃款741万元,尚差429.6759万元未退出,依法应继续追缴。行贿人魏茂文向被告人刘明贵行贿赃款50万元,由于被告人刘明贵已退还魏茂文,此赃款应向魏茂文追缴。行贿人蔡一嘉向被告人刘明贵行贿价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子一对,被告人刘明贵已退还行贿人蔡一嘉,蔡一嘉将该对花梨木椅子出售,得款1.5万元,其超出7000元部分属于孳息,应连同赃款本身7000元一并追缴。

2017年12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刘明贵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公诉人说案

腐败大案多发生在工程项目建设、国土、房管等重点领域、关键岗位,这些地方权力过于集中,成为腐败多发易发重灾区。在查办的国企高管腐败案件中,受贿罪是国企人员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贿赂犯罪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巨额贿赂犯罪的多发,严重毒害了社会风气。

我们发现涉案人员普遍抱有对受贿犯罪的侥幸心理。有的认为自己帮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行贿人是出于感谢而主动行贿;有的认为好朋友、好哥们儿逢年过节送钱是人情往来,收起来心安理得。就国企高管而言,与之经常打交道的大多是从事工程、房产开发的“大老板”,由于涉案人员手握实权,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这些“大老板”往往千方百计投其所好,请吃喝、请娱乐,借节日之机大肆行贿。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资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能置人于死地。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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