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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受贿千万当庭认罪 曾主动上缴百万赃款

2018-04-24 14:00:13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刘明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均予承认,但对部分涉案钱款的性质进行了辩解,公诉人以扎实证据一一反驳。刘明贵当庭表示认罪服法,真心悔过,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2017年6月19日,刘明贵受贿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4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及省审计厅工作人员、刘明贵的亲朋好友数百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刘明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均予承认,但对部分涉案钱款的性质进行了辩解。他辩称,有些人是在春节、中秋节前后送给他一些钱款,但这只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有些他负责的工程项目,即使对方不送钱财,他也会那样完成工作,并不是主动为对方谋取利益。

对此,公诉人给予了反驳:刑法设立受贿罪的初衷就是为确保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作为公司领导,刘明贵在工程承建等重大事项上手握大权、行贿人正是看中他手中的权力才会去行贿。“为民办事没错,但是收钱就是一种权钱交易。正常的人情往来会一下送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吗?送钱的都是从事建设开发的老板,他们给公职人员送礼为的就是得到关照,这不是受贿又是什么?”

庭审中,刘明贵还辩解“其所收魏茂文的50万元已于2008年交代李铁钟退还给魏茂文了,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公诉人认为,该宗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行受贿双方对于受贿时间、地点、金额、送钱事由等情况的交代内容相吻合。相关书证材料证实,行贿人魏茂文谋取利益请托事项客观存在,其送钱是看中刘明贵的职权以便日后承揽工程项目得到刘明贵的关照,帮其谋取利益,是一种权钱交易,应以受贿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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