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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起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考性案例(5)

2017-04-22 09:36:54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9.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意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

京津冀位于环渤海地区,区位优越、海洋经济发达、工业基础雄厚、拥有功能完善的港口群,辐射腹地,战略意义重大。但在城市化及临海工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京津冀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也拉响了“警报”。本案即是在京津冀沿海地区发生的一起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污染地位于河北、被告之一位于北京,审理地位于天津,案件连接点涉及京津冀三地,属于典型的涉京津冀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天津海事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环境权益的职能作用。本案判决表明,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只要污染环境的,都应承担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决心,也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推动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要求落到了实处。

二、基本案情

2011年6月,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重大海洋溢油污染责任事故。据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成的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由康菲公司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及时有效挽回渔民养殖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经行政协调,康菲公司支付了10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补偿款,其中7.315亿元用于赔偿补偿从河北省乐亭县至辽宁省绥中县连续岸段受污染的“四县三区”渔民的养殖损失。截至2012年底,受污染影响的约4500余户渔民接受了行政协调,并获得了养殖损失赔偿补偿。但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不接受行政协调赔偿补偿,以溢油事故给其养殖海参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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