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能够利于干警潜力的挖掘和发挥;司法保障利于从物质上激励干警奋发有为的工作;司法保障有明确的前景或前途,有职业上升空间;司法保障与劳动强度和身体负荷能力成正比。
司法保障是司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司法保障既包括人力保障,又包括物力和财力保障。除此之外,司法保障还应包括安全及精神保障,使每个司法人员能够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而不是生活在高度紧张或不安之中。从我国司法保障的落实情况来看,有些已经得到落实,有些做的还不够,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司法保障的目的是使司法实现公平、公正和高效,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判断司法保障水平是否得力,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的评价标准,只有符合如下四个方面的标准,才能认为司法保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否则司法保障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首先是司法保障能够利于干警潜力的挖掘和发挥。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要考虑司法人员在其岗位上潜能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能够促使工作人员真正实现个人的自我超越和自我突破,有利于增强法官、检察官对其本职工作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时,则可认为司法保障是有力的,否则,则是司法保障形同虚设,司法人员对司法保障水平并不认可,审判质量与效率也不会有明显的变化。
其次,司法保障利于从物质上激励干警奋发有为的工作。即以增加物质利益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对司法职业人员福利的保障发挥了正向激励功能。在现代社会,人们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就业工作和生活压力,在薪酬的发放上,司法职业保障水平的高低应该以能否保证司法职业人员基本的生活或者是相应生活所需的各种保障费用为标准,保障标准高了,不仅在职干警会更加努力工作,同时还会发生正面引导优秀人才向司法工作靠拢,发挥“筑巢引凤”的风向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