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法院认为,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涉案溢油事故对其养殖海域造成了污染,康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应当对损失程度和数额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的举证未达到充分、确定的程度,因此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对污染程度和数额进行了综合认定,参照行政赔偿补偿标准酌定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的损失数额为1683464.4元,并免除了栾某某等21名养殖户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三、法律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一项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