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起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考性案例(2)

2017-04-22 09:36:54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7.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唐山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意义:坚持执行联动协作,促进协调发展

京津冀协同司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进一步推动并不断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加强配合,以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本案是自京津冀三地法院签署《京津冀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以来,三地法院启动的首次执行协作案例。京津冀三地高院团结协作,对京津冀执行协作的启动模式、协调模式、问题解决模式进行了实践和探索。三地法院在执行协作中体现了从区域总体利益大局出发,从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着手的工作原则,最终形成的力争实现整体收购的资产处置意向完全符合资产价值最大化、债权实现最大化的区域协同执行效果。本案为跨区域协作执行互利共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二、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0日天津一中院作出(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对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唐山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等四人、第三人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4702646元及截至2014年6月20日的罚息2308648.46元;2014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汇票承兑合同》的约定计付;二、被告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唐山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等四人对被告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以就质押的洗精煤27800吨、焦炭3386吨与被告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就拍卖、变卖上述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856元,由被告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唐山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等四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