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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首用技术调查官制度

2017-04-20 02:52:05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本报北京4月19日讯 记者黄洁 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在高科技企业云集的中关村软件园组织了一次知识产权巡回庭审,审理了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国人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与以往不同,今天的庭上,书记员身边多了一位“技术调查官”,成为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的关键人物。据悉,这是全国基层人民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

据本案的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2016年11月14日,其与被告北京新国人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软件授权合同》,约定:新国人公司在其产品中付费使用原告的手写识别核心软件,合同有效期三年,使用费共计150万元,其中第一笔款项50万元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但是,新国人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50万元,经催促后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内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授权合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赔偿损失476500元。

对此,新国人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新国人公司提出,原告提供的DEMO版测试软件不符合被告公司的技术需求,识别率不符合技术规格要求,不适用高通msm8939的64位系统,缺乏技术使用说明书,导致被告无法直接部署开发,产品无法如期上市。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到DEMO版手写识别测试软件的技术属性、SDK文件包交付的行业惯例以及高通msm8939处理器适配软件的技术要求等问题,均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问题。为了查明这些技术事实,此案首度在庭审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法庭调查。在今天的审理过程中,技术调查官对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提出客观专业的参考意见,对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此项制度就是为了解决技术类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但是可以出庭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并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审查意见供法官认定技术事实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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