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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起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考性案例(3)

2017-04-22 09:36:54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判决生效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执行,天津一中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该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的三处房产(含厂房)和四宗土地。经调查,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在天津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和唐山中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涉案金额近2.5亿元,其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及采矿权等资产分别被查封,三地法院的查封互为轮候,相互牵制,而且在另案中已有部分被查封土地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如果单独对这部分被查封资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整体资产的价值实现将受到不利影响,潜在地损及其他案件的后续执行工作,影响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的利益。为确保涉案资产得以整体处置,京津冀三地法院团结协作,本着协同对涉案资产进行整体处置的原则,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提出获得资产价值实现最佳效果,最终圆满终结执行,等待资产整体收购的洽谈结果。

三、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25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8.北京YJRS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天津YZH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霸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一、案件意义: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所作出的陈述,不得在侵权诉讼中反悔。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涉案专利权的等同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依法审理好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本案即是发生在京津冀三地企业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判决书在对专利侵权认定的原则进行阐述时强调:权利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及技术效果所做的陈述,不得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反悔。该判决在等同侵权判定以及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上具有典型意义。等同技术特征原则是专利侵权认定的重要原则之一,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技术特征原则的限定,旨在合理确定专利权的等同保护范围,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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