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两高:电信诈骗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将从重处罚(3)

2016-12-21 08:05:05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聚焦

  1诈骗3000元即可定数额较大

此前,“两高”曾出台《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此次出台的《意见》规定,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解读

  多次小额诈骗也要打击

李睿懿解释称:“这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规避法律,每次诈骗的数额就三五百块钱,但是骗的人特别多。”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说,“按照以前的规定,三五百块钱立不了刑事案件,这次意见就明确,小额骗了多次的也要打击处理。”

李卫红解释,多次应当指3次以上,未经处理是指未受过任何行政的、经济的、刑事的处罚;将每一次的诈骗数额相加构成3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李卫红表示,由于我国刑法及以往的司法解释,对诈骗罪的规定有绝对数额要求,没有二年内多次的情节加累计数额的入罪标准。此次《解释》降低了该罪门槛,稀释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