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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发文规定电信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可判刑(1)

2016-12-21 03:46:35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12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电信诈骗50万元以上最高可判无期;造成被害人自杀等10种情形将从重处罚。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

金额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入刑

按照该《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意见》还明确,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规避法律,每次诈骗的数额就三五百块钱,但是骗的人特别多,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三五百块钱立不了刑事案件,这次《意见》就明确,小额骗了多次的也要打击处理。”

数量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可定罪

《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如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怎么办?

根据该《意见》,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存在“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解释,若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隐匿罪证难以直接认定,可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

共犯

制作诈骗方案、术语清单以诈骗共犯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通常又衍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犯罪产业链。

针对不法分子本人未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诈骗,但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或负责引诱、招募人员,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李睿懿说,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也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处罚

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

李睿懿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专业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

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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