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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电信诈骗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将从重处罚(2)

2016-12-21 08:05:05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冒充公检法诈骗从高量刑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强调。

“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李睿懿说,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意见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帮凶”以共同犯罪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

为此《意见》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严厉惩处。

对于相关犯罪,如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得的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事先通谋,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包括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负责招募人员并向诈骗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利的也将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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