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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政策由20条升级为30条(6)

2016-09-25 13:05:06  东方网    参与评论()人

政府部门建立职称评审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等,引导建立由行业组织或者龙头企业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并逐步与相关福利待遇脱钩。

(十五)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

允许科研人员在岗或者离岗创业。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对担任职能部门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探索人才柔性双向流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并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量。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每年引导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十六)促进人才向重点发展区域和基层一线流动。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深化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国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走出去”,提升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能级,促进人才自由流动。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各区根据产业发展和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建立各具特色的人才试验区,强化政策落地,优化人才服务。引导人才向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区域、基层、远郊流动。推进城乡人才发展一体化,形成城乡人才融合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七)优化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管理方式。

完善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因公出国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中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和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任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开展上述活动应当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境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信息公开。

完善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兼职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者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情况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高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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