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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政策由20条升级为30条(4)

2016-09-25 13:05:06  东方网    参与评论()人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科研院所在海外建立科研机构,鼓励企业在海外投资设厂、并购、建立研发中心和高端孵化基地,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

吸引海外一流高校来上海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建立地区总部或者研发中心,吸引各类国际组织、学术论坛落户上海。争取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培养更多人才进入国际组织工作。

充分发挥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浦江创新论坛、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平台作用,组织创新创业论坛、科技创新年、人才峰会、人才实训等活动,促进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创新科学高效的人才管理制度

(八)深化“双自联动”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

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改革平台,发挥“双自联动”优势,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推进人才政策先行先试,为全市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突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先行先试平台。推动设立张江科技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试点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

加快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人员激励、科研机构评价、科研管理改革等重点难点领域进行先行先试,推动重大前沿领域跨学科交叉融合、创新要素开放共享、多主体协同创新,充分激发科学家的自由探索精神和创造力。

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建立多层次离岸创业服务支持系统,探索创新离岸创业托管模式,为海外人才营造开放便利的创业营商环境。

(九)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聘任、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等管理权下放。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人才,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引进人才到岗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相关事项。深化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取消一批在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

(十)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模式。

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大学,在自主招生、教师评聘、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创新。鼓励不同类型高校差别化发展,建设若干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标志性学科,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人才。建立本市高校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型在沪教育部直属高校,增量部分向本市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倾斜。建立本市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优化职业教育体系,促进人才培养更加符合职业岗位特点。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鼓励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深入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落实创业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培训见习、税费减免、初创期创业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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