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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2)

2017-01-23 08:00:4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发布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审查批捕、起诉,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侵犯产权犯罪。例如,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各 类产权主体财产权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 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以及通过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手段,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犯罪。

最高检要求,今后,对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私有产权,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受害者人数众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实行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办案效率和质量。

平等保护各类产权

湖南澧县政府在出租车行业改革中发现,部分出租车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现象。改革难免触及各方利益。有的出租车车主就到县委县政府等地打标语、静坐。

澧县公安局介入后,以非法经营罪对澧县市政宏运出租汽车中心等三家出租车公司立案侦查,并将几个出租车车主分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 共场所秩序立案侦查。部分车主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将情况反映至澧县检察院。澧县检察院经审查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 知书。此后,公安机关最终做出撤销案件处理。

澧县检察院依法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监督撤销了一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有力保障了涉事出租车公司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从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看,近三年来此类案件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 长韩晓峰指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特别是侦查监督部门,一直将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作为刑事立案监督的重点,坚持做到发现一 起,调查核实一起;核实一起,纠正一起。

最高检《意见》明确,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

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9238件,经监督公安机关 已立案6361件;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5950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已撤案5368件。

根据《意见》,通过建立涉产权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分析评查制度,检察机关将对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当事人提出 申诉的案件实时监控、及时分析。在严格依法把握起诉条件方面,检察机关将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 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

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 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 由违约毁约。

对此,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各级检察机关高度关注此类现象,畅通申请监督、控告举报等救济渠道,对于因政府毁约而形成的民事案件,通过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审判。

关键词:最高检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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