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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1)

2017-01-23 08:00:4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最高检日前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有22条内容的《意见》,从实体到形式,从刑事到民 事,勾勒了产权保护在检察环节的尺度和红线。根据《意见》,凡是违反法律政策侵犯产权、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决定、判决、裁定,检察机关都要依法监督纠正,敢于亮剑。

“针对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各项检察职能,《意见》都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推动形成检察环节的多元化产权保护格局。”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

严把罪与非罪标准

在湖北省麻城市,以凌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长期欺行霸市。他们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垄断当地石材废料运输业务,强迫交易。

对于此涉嫌犯罪案件,湖北省麻城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凌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嚣张气焰,净化了企业发展环境。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对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安全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同时,检察机关还突出打击侵害产权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20901件41701人,金融诈骗案件37545件43613人,其中涉众型犯罪集资诈骗案件2530件383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2660件28455人。

“检察机关要以发展眼光来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万春指出,检察 机关在办案中要严格坚持“四个原则”,即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 予以纠正。

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这是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重点内容。最高检要求,对民营企业生 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如果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 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将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键词:最高检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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