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当事人明知冯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356.92元,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八
茂名市茂南区某大药房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为获取成本上的竞争优势,以更低的价格购进生物制品,其于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以结算购货尾款方式,向广东某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广东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业务员进行私人转账汇款,从而获取了比市场普遍更低的进货价格,以上转账金额并未如实记入上述三家公司账目。
处理结果:当事人为谋取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5万元。
案例九
东莞市大朗某通讯设备经营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与海淘商城APP商家合作开展电商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3月下旬至10月下旬期间,为招揽生意、吸引顾客,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具体做法如下:当事人员工在其店铺附近以市场调查的名义开展免费抽奖活动吸引消费者扫描二维码进行抽奖,继而中得奖品(平板电脑、手机或电动车),然后以免费领取奖品为由将消费者带至当事人店里,向消费者推荐并要求下载安装海淘商城APP,消费者充值并签订《客户承诺消费领取成功回执单》后,方能领取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