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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4)

处罚结果: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六

清远市清城区某通讯设备维修店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门两侧张贴了“苹果客服维修服务”字样,大厅摆放站立式宣传画报上标示有“苹果维修服务中心接待处”及“正规受理网点接待处”字样,店内右侧墙上标挂有“Apple保外服务价目表”,左侧墙上标挂有“Apple维修”的宣传画,现场提取的两张维修单均标有“**维修受理单”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登记设立,为了吸引苹果手机客户,开业后在其经营场所显著标注“苹果客服维修”“Apple维修”等字样,并且变相使用其字号名称,刻意造成与另一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相似,误导多名消费者认为其是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并进行消费。

处罚结果:当事人利用店内装饰、维修单据,变相使用字号名称等多种形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七

广州市某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彭某、冯某是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20年10月30日离职。两人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以及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为两年等条款。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对客户信息等经营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彭某在离职未满两年的情况下成立当事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充气冲浪板的生产销售,与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冯某离职后也到当事人处任职。经查,冯某离职前先后带走了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多份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进行气模制品交易,造成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