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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3)

三、形成军地联防联控合力

(八)加强训练场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措施,依法对训练场及其设施实施保护;推动解决军产训练场内群众滞留问题,为部队封围场地、安全组织练兵备战创造条件。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协助部队保护训练场不遭侵占、破坏和危害,及时依法查纠场内违规放牧、种植养殖、盖房建坟、采砂取土等问题。地方政府会同属地部队加快推进训练场军用土地确权,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协调配合。

(九)强化重点行业管理。各级公安、商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的行业监管、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管理和市场内的监督管理,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查纠违法收售行为,督导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收售未爆弹药、炮弹残片标识和举报电话。军事禁区周边非法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应当依法取缔。

(十)畅通军地监督渠道。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发现涉及未爆弹药和炮弹残片问题,在依法起诉和审理的同时,针对影响制约训练场安全管理、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等落实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改解决,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及时发现、提供重点挖捡人员信息和买卖链条线索,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严防军用危险品流入社会。

四、打击挖捡买卖违法行为

(十一)界定属性归属。根据军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军队资产管理有关法规,训练场未爆弹药属于军用爆炸物品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不得私自挖捡、收存、运输和处置;军用炮弹残片的残值属于军队,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不得私自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