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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

近年来,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部队实射实投实爆(以下简称“三实”)训练场挖捡倒卖炮弹残片、拆解未爆弹药导致事故多发,严重干扰战备训练,危害公共安全。为维护部队战备训练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训练场安全管控

(一)规范场地使用。各类“三实”训练场应当固定划设落弹区并在周界作出明显标识,作为危险区域严格授权使用,严格管控措施,严防无关人员擅闯误入。组训单位不得随意调整落弹区位置,不得超出落弹区承载能力组织“三实”作业。

(二)实施场地封围。军产训练场和长期租用场地要按照能封即封、可围尽围要求,建设围墙、铁丝网、阻绝壕等周界防护设施,实现全域封闭,并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划设军事禁区或者军事管理区。对于确实难以完全封围的未确权场地、短期租用场地以及存在争议场地,由训练场管理单位提出需求,驻地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封围落弹区和其他危险区域为首要,依法划设临时军事禁区或者临时军事管理区。

(三)建强安防手段。各类训练场要强化先进技术应用,推进视频监控、雷达探测、电子围栏、无人机巡拍等物防技防手段建设,提高安全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增强对擅入人员和车辆识别跟踪、喊话报警、提醒劝离等全时全域管控能力。

(四)抓好警戒巡查。训练场管理单位要定期检查场地设施、周界防护和落弹区情况,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组训单位组织“三实”作业期间必须全时警戒、每日巡查,在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民兵队伍应当协助部队做好外围警戒巡查工作。

二、清除未爆弹药安全隐患

(五)压实搜排爆责任。组训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未爆弹药“谁产生谁搜排”“即打即搜即排”要求,“三实”作业结束后第一时间对落弹区进行拉网式搜排,消除安全隐患,搜排工作完成前不得撤收警戒力量。大型训练基地负责历史遗留未爆弹药和部队撤收后发现的零星未爆弹药处置,利用部队轮换、演训休整等时机,每年对落弹区及其周边实施至少一次全面搜排,尤其要加强未完全封围训练场的未爆弹药等危险品清理,防止人员误踩误触、挖捡挪动引发事故;各军兵种指定专业力量协助。

(六)提高搜排爆能力。军队各级装备主管部门会同训练主管部门开展实弹射击全程化监控、智能化分析和无人化排爆技术研究,为部队配备先进搜排爆装备,提升工作效率和安全性。组训单位加强专业化搜排爆队伍建设,训练场管理单位加强专兼职搜排爆队伍建设,依托院校和军地专业机构,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参加搜排爆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配备相关装备器材和火工品,提高未爆弹药搜排处置能力。支持部队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有资质的地方力量承担训练场未爆弹药搜排任务。

(七)加强搜排爆检查督导。训练场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组训单位搜排爆工作,因搜排爆不彻底发生事故,训练场管理单位承担监督责任。组训单位进驻训练场后要及时对落弹区及其周边实施检验性排查。各级军事机关将未爆弹药清除工作纳入军事训练监察和安全检查,严肃查纠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三、形成军地联防联控合力

(八)加强训练场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措施,依法对训练场及其设施实施保护;推动解决军产训练场内群众滞留问题,为部队封围场地、安全组织练兵备战创造条件。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协助部队保护训练场不遭侵占、破坏和危害,及时依法查纠场内违规放牧、种植养殖、盖房建坟、采砂取土等问题。地方政府会同属地部队加快推进训练场军用土地确权,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协调配合。

(九)强化重点行业管理。各级公安、商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的行业监管、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管理和市场内的监督管理,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查纠违法收售行为,督导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收售未爆弹药、炮弹残片标识和举报电话。军事禁区周边非法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应当依法取缔。

(十)畅通军地监督渠道。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发现涉及未爆弹药和炮弹残片问题,在依法起诉和审理的同时,针对影响制约训练场安全管理、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等落实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改解决,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及时发现、提供重点挖捡人员信息和买卖链条线索,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严防军用危险品流入社会。

四、打击挖捡买卖违法行为

(十一)界定属性归属。根据军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军队资产管理有关法规,训练场未爆弹药属于军用爆炸物品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不得私自挖捡、收存、运输和处置;军用炮弹残片的残值属于军队,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不得私自占有。

(十二)组织清查整治。挖捡买卖问题突出地区,由训练场管理单位积极协同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人民武装部,定期对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炮弹工艺品制售等机构实施检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掌握线索要及时查办,对违禁物品和涉事工具依法收缴,对涉事机构和经营户责令整改,对发现的未爆弹药、炮弹引信等危险品要稳妥看护并安排专业人员处置。

(十三)打击违法犯罪。非法进入训练场、不听制止的,破坏训练场围墙、围网等周界防护设施的,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分别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定罪处罚。挖捡、非法买卖未爆弹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以盗窃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非法买卖未爆弹药拆解的炮弹引信、火炸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买卖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非法进入训练场挖捡炮弹残片,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敲击、拆解未爆弹药等行为引发爆炸,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明知是非法拆解的未爆弹药或者非法挖捡的炮弹残片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有非法挖捡买卖行为,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上交未爆弹药、炮弹残片或者销售炮弹残片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提升教育引导工作质效

(十四)联合宣传安全常识。训练场管理单位会同驻地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人民武装部,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统一制作、张贴、发放通俗易懂、图文并茂、包含当地主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宣传资料,向村(居)民普及训练场安全管理要求、未爆弹药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对不明爆炸物品的辨识能力和识险避险的安全意识。

(十五)做深做实普法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属地训练场管理单位,深入村屯社区、中小学校、厂矿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宣讲军事设施保护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讲清破坏军事设施、擅入训练场、挖捡买卖未爆弹药和炮弹残片的严重危害和法律责任,提高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性。

(十六)加强安全提示引导。部队组织“三实”作业要提前发布通告,公布发现不明爆炸物品的报告渠道,当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移动互联网平台等,播报未爆弹药安全风险提示。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要做好群众安全引导工作,强化“不入训练场、远离未爆弹药”安全认知,立起“擅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违法、挖捡挪动未爆弹药发生事故责任自负”鲜明导向。

六、建立常态长效防控机制

(十七)议事协调机制。驻有“三实”训练场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下同)和县(市、区、旗等,下同),依托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吸纳训练场管理单位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健全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会商,及时通报部队演训活动安全事项,研究部署军地联防措施,协调解决涉军矛盾问题。

(十八)评先挂钩机制。将未爆弹药搜排处置、训练场安全管理联防联控工作作为部队和市、县人民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与评选“‘四铁’先进单位”“双拥模范城”等挂钩,对因未爆弹药清除不彻底,训练场保护不到位,群众挖捡、拆解未爆弹药发生伤亡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九)报告奖励机制。训练场管理单位、组训单位可以制定安全风险防范激励措施,对在落弹区以外发现零星未爆弹药原地主动报告,举报非法进入有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破坏训练场设施、危害训练场安全,以及举报非法挖捡买卖未爆弹药、炮弹残片的地方群众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可根据报告或者举报信息的重要程度区分档次,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织密织严群防群治网络,所需经费列本单位军事训练费保障。

(二十)资源回收机制。“三实”作业结束后,训练场管理单位监督,组训单位或者军兵种指定的专业力量负责清捡各类炮弹残片、炮弹尾翼装置,与按规定要求回收的弹药筒、弹药包装箱等,交训练场管理单位集中收储,由训练场管理单位纳入退役报废装备物资器材处理计划,按规定程序移交中国融通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置,从源头消除无关人员进场挖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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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