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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算法推荐发展树立法治路标(5)

为保护个人信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规定》第十条还明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以从基础上保证主体责任的履行。《规定》并明确要求:“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

为维护良好内容生态,《规定》明确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

《规定》新增内容中体现的价值取向与监管指向

《规定》共35条,与征求意见稿的30条对比,不仅通过分为六章更明确了各部分的功能,而且增加了一些重要条款,体现了重要价值取向、清晰立法意图和明确引导、监管指向。

一是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底线要求。如《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不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而且特别明确要求“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

二是与现有管理规定的衔接。《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要求“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这与国家网信办现行管理规定紧密衔接,并通过《规定》进一步固化。

三是体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法规》第十五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既与反不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紧密衔接,又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在算法运用规则方面强化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