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当前位置:新闻 > 政务新闻 >

为算法推荐发展树立法治路标(3)

《规定》创设的新规则,还包括进一步确立了用户所具有的算法服务选择权、拒绝权和对个人权益是否有重大影响的说明要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规范法律文本中赋予个人对于算法推荐服务的三个重要权利:一是个人对算法推荐的选择权,即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二是个人对算法推荐服务的拒绝权,即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三是对个人权益是否有重大影响的说明要求权,即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明确规定个人“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该规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用到信息算法领域,并使其更具有易实现性和可核验性。《规定》第十七条还明确:“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立即停止”的明确规定,既是社会所关切,也便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自我核查、管理到位。同时,《规定》第十七条还进一步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这使得用户不仅可以行使算法服务选择权、拒绝权,还可以延伸到对于与个人隐私有关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等方面。这些规定是对信息服务算法推荐面前个人权利和尊严的法律保护,对于已深度使用算法推荐进行信息分发和传播的互联网平台,是清晰而明确的法律规制要求,是对个人所拥的法律赋予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