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从而进一步织密了规则,从基础上保证有效监管。
创设新规则、构建新机制,维护良好内容生态
二十一世纪以来,算法技术发展迅速,自动化决策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日益获得更大影响力和主导权。在信息服务算法推荐运用领域实施有效监管,既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也能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创设的一系列新规则,它构建了有效监管的新机制,有利于在维护良好内容生态的前提下实现信息服务算法的发展和运用。
《规定》创设了一系列新规则,包括第一次在部门规章界定了“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五类算法。相比单纯使用“自动化决策”更进一步。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在法律文本中定义了“自动化决策”一词的含义为“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但没有界定“自动化决策”所使用算法技术的不同类型。而在信息服务领域,不同类型算法技术的运用,所产生的内容形态、服务形态有很大不同,监管重点也有所不同。要实施有力监管,就必须清晰界定所应用不同类型算法技术。《规定》对这五类算法技术的界定,为实施有效监管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