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规定》构建了有效监管的新机制,有利于在维护良好内容生态的前提下实现信息服务算法的发展和运用。《规定》详细地规定了使用信息服务算法的互联网平台的备案、公示、告知等义务,以保护个人信息等权益和国家安全。
《规定》第二章“信息服务规范”共有十条,分别规定算法推荐算法服务者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所履行的义务。《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规定》也明确了相应底线,第六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这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一致的。
《规定》明确规定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包括第七条所规定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等,并在每一方面都规定了具体明确、可操作、可验证的要求。如在“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方面,《规定》第七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为此还需“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作为对落实主体责任要求的具体化体现,《规定》第八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第九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并通过“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来落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