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关爱困境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低收入、残疾、患重病、留守、单亲母亲等困境妇女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关爱服务。
(三)儿童权益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距,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禁止对儿童进行殴打、体罚、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保障儿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提高儿童健康权保障水平。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预防和控制儿童疾病,减少儿童死亡和严重出生缺陷发生。引导儿童科学均衡饮食。有效控制儿童肥胖和近视,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运动,合理安排儿童作息。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中小学校普遍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保障残疾儿童权利。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推动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保障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加强残疾儿童教育的师资能力和资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