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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20)

深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探索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级、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利人,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五)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快推进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构建国家-地方互联互通的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平台,开展生态状况评价监测。

——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非生态活动,推进三江源、东北虎豹、大熊猫和海南热带雨林等国家公园建设,新整合设立秦岭、黄河口等国家公园。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基因保存库、救护繁育场所,专项拯救48种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和50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

(六)应对气候变化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气候变化适应能力,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编制《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加强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