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城乡垃圾治理。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本实现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
——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推动黄河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完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确定强制性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完善披露形式,及时披露主要环境信息。规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三)环境决策公众参与
制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促进公众有效参与环境决策。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健全公众环境监督机制。支持全国各地“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运行工作。做好微信网络环保举报工作,督促解决公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