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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中,控辩双方合作取代了对抗,刑事诉讼构造发生改变,是学界普遍关注到的问题之一。
“在这种诉讼构造下,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要任务,是向法庭证明双方在案件处理上合作、合意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咨询委员会主任朱孝清表示。
伴随着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这样几个问题逐渐被关注:
“如何看待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指导意见》明确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程序与庭审实质化并不冲突,反而更进一步体现了庭审实质化。
“‘一般应当采纳’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这不仅是检察官的求刑权,更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意,除非有法定的事由,法官原则上应该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伟认为。
如果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应如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整,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毋庸置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高于以往。
唯有三方秉持同一理念,按照同一标准办案,方能使制度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