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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最高检与十部门印发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4)

全文丨最高检与十部门印发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4)
2020-10-10 21:56:47 最高人民检察院

3.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接入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行政监管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有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检察机关定期向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提供已办刑事犯罪、公益诉讼等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进一步明确移送标准,逐步实现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可能存在履职违法性问题提前预警等功能。

二、关于立案管辖的问题

4.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并进行诉前程序。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上级机关加强沟通、征求意见,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

5.根据监督对象立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侵害公益的事件涉及多个行政相对人,但监督对象为同一行政机关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立案调查;在发出检察建议前,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同类违法行为,应当与已立案件并案处理。对于同一侵害公益的事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均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立案。

6.探索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适当分离。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被监督对象的行政层级、公益受侵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将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检察机关立案。经过诉前程序,需要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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