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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宣判

全国首例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宣判
2020-03-31 21:32:01 正义网

正义网杭州3月31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余检)今天上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暨全国首例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万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万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并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2020年1月24日,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购买的口罩是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00元。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00个,销售金额为198100元。经查,前述口罩已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经鉴定,蔡某销售的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3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对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全体检察人员通过网络进行观摩,并进行评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仍以虚假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其口罩达到N95口罩防护标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据此,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00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上述款项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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