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了
对权利被侵害者的保护力度
优化了人身侵权损失数额的确定标准。对于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计算方式是“损失优先”,即首先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计算,如果损失额难以确定的,再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计算。民法典取消了这一顺序,修改为“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这就能够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
明确了侵害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特定物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次民法典编纂在吸收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扩大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将“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放宽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有所扩大。
加强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民法典第1226条将保密的范围从“隐私”增加到“隐私和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之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这就大大拓展了权利保护范围。另外,对于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典不再要求“造成患者损害的”这一结果条件,修改为只要存在泄露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85条、第1207条、第1232条等条文针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规定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就大大提高了侵权责任人的侵权成本,有利于加大对侵权责任人的制裁力度,更好地预防相关领域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