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了职务侵权关系中的责任划分。民法典第1191条分两种情况对职务侵权关系进行了规定,第1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承担,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增加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第2款规定了劳务派遣责任承担,即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删去了劳务派遣单位“补充责任”的“补充”二字。上述修改,总的说使得职务侵权关系中的责任划分更加合理,便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处理。
完善了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分两种情况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第1款界定了提供和接受劳务双方之间的责任,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款界定了第三人与提供和接受劳务三方之间的责任,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总的看,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有所增加,这有利于督促其为劳动者提供良好劳动条件及保护设施;而赋予接受劳务一方追偿权,则保障了个人劳务关系中风险及责任划分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