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了“好意同乘”制度。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同意他人搭便车,属于帮助他人的善意行为,也不收取报酬。过去没有这一制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需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责任显得过重。现在引入这一规定,使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规则更加符合生活逻辑和日常情理。当然,即便是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车主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驾驶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搭乘者损害的仍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界定了
侵权责任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
明确了被侵权人的损失扩大避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被称为“过失相抵”,但只限于损害的发生,不包括损害的扩大。实践中,有的被侵权人为了索取更高的赔偿数额,放任损害结果扩大,导致不必要地加大侵权人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将“过失相抵”原则适用范围修改为“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使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的责任边界更加合理。
完善了委托监护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相关司法解释原来的规定相比,民法典作了两处修改:首先,删除了原来“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即明确在委托监护情形下,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其次,明确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了原来的“连带责任”。上述修改有利于灵活地处理纠纷,能够更好地平衡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