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中民事权利保护的意识和理念。要严格依法履行刑事检察工作职能、职权,保护民法典所确立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针对办案实践中涉及刑民交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产权保护、国家赔偿等案件中依然较为普遍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问题,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能动功能,通过检察监督体现出法治体系中制度补益与规范完善发展,实现民法典在解决权利保护、新类型纠纷、社会行为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弘扬等领域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功能。要防止将民事、经济纠纷当犯罪案件处理,严格把控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区分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经济纠纷、严防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禁超标的、超范围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刑事强制性措施。结合实施民法典契机,强化刑事诉讼中的民事权利保护,适时继续发布涉民事权利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提供参考指引,全面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民事权益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民法典“权利宣言书”的功效。
三、进一步强化平等保护的理念。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平等”与“保护”贯穿法典始终。刑事检察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并强化平等保护理念指导检察实践,要按照张军检察长的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落实“同城待遇”,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原则和制度,维护公平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全力保障民法典为市场经济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