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
41.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依法以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十八)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42.支持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推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更深层次参与内地银行间市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43.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市场互联互通,鼓励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债券市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责任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44.鼓励广东金融机构与港澳金融机构合作为港澳市场主体在内地进行债券融资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债券通”南向通政策研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45.支持在粤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开拓境外市场,积极布局设立港澳分支机构。加强粤港澳监管机构合作,逐步推动建立粤港澳征信产品和信用评级结果互认机制,使征信和信用评级产品在粤港澳地区统一使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九)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46.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离岸人民币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探索在港澳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