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进一步发挥粤港澳三地金融学会、金融行业协会、公共机构的作用,加强粤港澳三地在绿色金融标准研究、订立方面的协同与合作,争取在绿色金融产品体系、认证体系、评价体系等方面推出一批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厅)
53.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在香港、澳门发行经过绿色认证、加注绿色标识的债券,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
54.研究制定绿色供应链金融服务指南,在汽车制造业等领域探索开展绿色供应链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5.鼓励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粤港澳大湾区内绿色制造、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建筑、资源循环利用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提高风险保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一)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
56.支持香港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走出去”企业提供融资和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