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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点评:孙宪忠代表
这个制度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上的条件,如,胎儿确实已经坐胎成功、胎儿和死者确实具有血缘关系。但是这些条件还不够,因为这一制度的要点在于胎儿还必须正常出生而且存活下来。如果胎儿并未存活,那么这一份特留的遗产就要返回到原来继承的初始状态,由其他的继承人继承,而不能由胎儿的母体独自获取。
关键词:浪子回头
●案例:张某早年嗜赌成性,多次虐待、敲诈父亲,甚至将房产变卖,并把父亲赶出家门。父亲无奈“投奔”女儿。张某出狱后痛改前非,时常看望父亲。张父临终将财产继承给女儿,同时将一件古董传给张某。女儿以张某“有辱家门”为由,拒绝张某继承。张某无奈请法院“主持公道”。
●草案: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点评:孙宪忠代表
继承人有损害被继承人或者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时,按以前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一律丧失继承权。民法典草案对剥夺继承权的规则作了软化处理,即继承人如果在继承开始前确实痛改前非,就不再剥夺其继承权。但该继承人必须“确有悔改表现”,且应在继承开始前。如果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继承人才确有悔改,那也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