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冷静期”
●案例:刘某和顾某经相亲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丈夫顾某长期出差在外,两人缺乏沟通,最终为买学区房而争吵。刘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了解到双方并无根本矛盾,离婚只是一时赌气,就主持双方各自反省一段时间。后来法官电话回访,双方均表示已在“休战”中冷静下来,重归于好。
●草案: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点评:王俊峰代表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避免当事人因为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尽可能挽救当事人的婚姻,并引导当事人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家庭,强化当事人的家庭责任感,维护和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关键词:父母婚姻自由
●案例:韩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儿子韩小某养大。韩小某成家后,韩某结识舞伴王某并决定结婚。韩小某得知后极力反对,坚决不同意父亲再婚,声称一旦再婚就不给韩某养老送终。
●草案: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点评:王俊峰代表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父母基于自愿选择离婚、再婚是其法定权利,作为子女,不能横加干涉。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不影响和改变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现实中,子女基于各种理由干涉父母的婚姻,或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于法无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