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当原则的恪守。罪刑相当原则是公正司法的要求,但报应刑和预防刑对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解不同,前者认为刑罚处罚应当和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相当,后者认为刑罚裁量应当和预防将来发生的犯罪的需求相当,当代合并主义的刑罚观认为刑罚是报应前提下的预防。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适用刑法时应该遏制重于惩治,所以,在定罪时,应当实现刑法介入提前化,对于暴恐犯罪等危害严重的故意犯罪,应当重视对预备行为的打击,使其不至于发展到着手后的实行阶段甚至发生严重后果;对于疫情期间的过失危险犯,应当着重考察其违反规范的行为,对行为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危险采取推定的方法。在量刑时,应当加大预防需求的分量,充分考虑刑罚对未来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但重视对预备行为的打击仍然应当适用对预备犯从宽处罚的规定,对推定方法的采用仍然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规则,加大对预防需求的考量仍然不能突破报应刑的限制。
客观之罪和主观之罪的结合。法益侵害是成立犯罪的基本依据,只有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客观危险的,才能成立犯罪;但在决定刑罚的轻重时,行为违反规范的程度、行为人的危险性应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发生在不同国家安全领域的犯罪的主观之罪有较大差别。这些人的人身危险性之大不言而喻。对这些犯罪,在构成要件解释上应通过实质解释扩大刑法适用范围,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特殊预防的需求。对疫情期间妨害公共卫生的过失犯罪人,由于行为人违反的规范毕竟是特殊时期的应急措施,这些应急措施具有正当性,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自由;多数情况下违规人员主观上多为基于侥幸心理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他们平时大多能遵纪守法,不具有犯罪人特有的反社会性格,可谴责性较低,因此对其量刑时不妨从宽,以使对安全的追求不致压倒对自由的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侧重安全、偏好效率,也不能任意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范围。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不能定罪量刑,应当否定思想犯的存在。广义上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普通犯罪在外观上可能是一致的,如金融犯罪、计算机犯罪、环境资源犯罪等,可能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也可能危害了国家安全,只有那些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的,或者已经危害了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才能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政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