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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科学技术安全日益成为提升国家总体安全的积极增量,也成为加剧复杂社会无秩序运行的变量。这由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主题所内在驱动,与全球化时代第二现代性背景下风险社会来临交织在一起,成为我们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课题。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是世界上大国崛起和弯道超车的重要契机。我国当下也处在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智能技术革命时代,因此要增进国家的整体安全,必然要注重科技品质,提升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的潜力。同时科技成果对社会生活深度与广度的数量级影响指数,以及开发和转化利用过程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内在变量。这次疫情告诉我们,
要加快制定以生物安全法为代表的技术安全法律,确保源头预防风险,同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剩余风险”原则,因为未知无法根除风险或基于利益考量需要容忍部分技术风险的时候,法律要建立起国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责任伦理和风险分配正义,在公共服务、资源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进一步打破既有制度的藩篱。
正是基于上述基本形势判断,我们既要对本次疫情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的整体安全抱持信心,也必须以此为契机深入思考确保国家总体安全的法治建设,并形成一些新的战略判断。第一,法治建设要学会与相对性和差异化共存。
法治是标尺,但追求的是动态平衡与相对统一。安全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一个在各种变量和互动关系中保持确定性与稳定性的能力,这种能力的供给离开法律的统一、稳定、公开、公平无法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