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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表示,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国家层面夯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标志着中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明确,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这表明,优化营商环境要重点解决的是体制机制等方面的“软环境”,而不是基础设施、环保等方面的“硬环境”。
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条例》确立了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此外,《条例》还明确指出要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获取生产要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环节中的平等待遇,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吴璟桉表示,《条例》将近年来全国和地方已经普遍实行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作了归纳提炼,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提供法律法规支撑,是结合我国国情、发挥制度优势、弘扬首创精神的一项创举,向世界彰显了中国继续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条例》明确,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