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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操纵”认定标准的比较 (3)

“汇率操纵”认定标准的比较 (3)
2019-08-13 19:41:51 中国人民银行

二、基金组织对"汇率操纵"的认定

基金组织的宗旨包括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与协作,促进汇率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基金组织章程第四条款要求成员“应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并获取对其他成员国的不公平竞争优势”。只有在基金组织认为成员国同时满足以下两点的情况下,成员国才被认定为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1)该成员正在操纵其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以及(2)其操纵是为了阻止有效的国际收支调整或从其他成员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基金组织每年对成员国开展例行的第四条款磋商,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社会政策等宏观政策之外,也会对汇率进行评估。此外,根据基金组织的规定和程序,成员国也可要求基金组织对另一成员国汇率进行评估。

三、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汇率操纵”的认定

WTO不独立认定成员“汇率操纵”或低估,需要听取基金组织的意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5章明确规定,涉及汇兑问题时,成员国应与基金组织磋商,由基金组织做出判定结论。因此,如有成员国提出涉及汇率的指控,WTO会将有关问题交基金组织,由基金组织评估并作出决定。

WTO规则涉及汇率及汇兑的条款较为模糊,既未明令允许,也未明令禁止成员国以此为由发起反补贴调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要求,缔约方不得通过汇兑行为(exchange action)违背GATT精神。该条款模糊之处有二:一是何为“违背GATT精神”缺乏具体含义;二是“汇兑行为”既可以理解为货币可兑换政策,也可以理解为汇率政策,缺乏明确的界定。但WTO相关规则也未明确禁止成员国提出此类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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