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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操纵”认定标准的比较

“汇率操纵”认定标准的比较
2019-08-13 19:41:51 中国人民银行

原标题:朱隽:“汇率操纵”认定标准的比较

8月6日,美财政部在美总统特朗普的要求下,对中国贴上“汇率操纵”的标签,引发各方震惊和热议。认定中国“汇率操纵”既违背经济学基本常识和国际社会的共识,也不符合美国自身法律设定的量化衡量指标,严重破坏了国际规则。我们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对“汇率操纵”认定的普遍做法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美国对“汇率操纵”的认定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贸易余额由顺差逐步转为逆差后,高度重视对外部门,先后制定了两部法案用于评估贸易伙伴国的汇率政策。两部法律对“汇率操纵”的认定和处理并不完全一致,被评估的经济体只要达到其中一部法律设定的标准,就可被认定为汇率操纵国。

第一部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案旨在强化美国在贸易方面的国际地位,其中第3004条(b)款规定,美财长每年要分析外国汇率政策,每半年更新,判定他国是否有操纵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有效调整或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不公平优势的行为(即现在美财政部每半年发布的《美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宏观经济和汇率政策报告》)。这部法案并未明确“汇率操纵”的标准,因此美财政部评估他国汇率政策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和灵活性。此次美财政部认定中国“汇率操纵”主要是援引这部法案。

该法案未明确规定纠正或惩罚性措施。如果美财长认定一国有操纵汇率行为,仅要求美政府迅速采取行动,发起双边谈判或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平台进行磋商。

第二部是《2015年贸易便利与强化法案》。法案第701条修正案规定,美国财政部在基于《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主要贸易伙伴的宏观经济和汇率政策进行分析时,应考虑三项关键指标:一是与美国存在显著的双边贸易顺差;二是拥有大额经常账户顺差;三是在外汇市场持续开展单向干预。若一国同时触发上述三项指标,则会被认定为“汇率操纵国”。如满足两项或在美国贸易逆差中占较大份额,则会被列入监测名单。美财政部进一步就这些指标制定了量化评估标准:一是与美双边货物贸易顺差超过200亿美元;二是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超3%;三是在过去12个月中至少8个月多次实施外汇净买入且总额超过GDP的2%。美财政部还将评估对象设定为美国前12大贸易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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