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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副部长解读“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

2019-04-09 12:03:01    中国青年网综合  参与评论()人

公安部副部长解读“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新华网 郭小天 摄)

  4月9日10时,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对《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作说明。

  杜航伟说,《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12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软暴力”的基本概念。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是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三类。据此,《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

  三是规定了“软暴力”手段客观认定标准。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造成损害或者伤害,“软暴力”手段往往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对此,《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

  四是明确了“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意见》对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为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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