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
——解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光明日报记者 张蕾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即将启动之前印发实施该《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将为依法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6月2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介绍了《规定》的有关情况。
生态环境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
2015年8月,中办、国办发布实施《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按照要求,经过3年努力,对被督察对象开展第一轮环保督察,2018年对20个省(区)开展“回头看”。“在此过程中,《方案》发挥了重要作用,效果明显。但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些工作缺少细化规定,督察工作的法制基础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定》应运而生。”
据翟青介绍,与原先的《方案》相比,《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更加强调督察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定》第四条提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调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在进驻地方时,组建临时党支部,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二是更加突出和强调纪律责任。“《规定》里纪律要求大幅度增加,既对被督察对象提出纪律要求,也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督察人员和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室提出明确要求——而且,在九条十款中,有六条七款都是对督察组和督察人员提出的,分别占到章节总条款数的67%和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