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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通报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问责情况

2019-04-23 10:16:0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西宁4月23日消息(记者张雷)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昨天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7年8月8日至9月8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青海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12月24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青海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7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青海省,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青海省委、省政府专题研究反馈意见和移交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青海省纪委监委成立督察问责组,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青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1个责任单位,62名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其中:厅级单位7个,县处级单位4个;厅级领导干部16人,县处级领导干部32人,乡科级干部1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8人,免职1人、诫勉13人。

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设立或延续矿业权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严重滞后等问题。2013年以来,原省国土资源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设立或延续矿业权,在保护区内矿业权的退出问题上失职失责,监管措施不实,督促检查流于形式,以致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设立或延续矿业权、矿权退出不力,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严重滞后。

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志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韩生福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原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储量处处长尚现功、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孟广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外,6名领导干部分别受到诫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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