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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版”证券法护航强大资本市场(2)

2019-04-29 19:31:07  证券日报网    参与评论()人

笔者认为,此次《证券法》修订充分落实了上述理念、原则和要求,有如下亮点:

一是着力完善基础性制度。

无论从发行人而言,还是从投资者而言,还是从专业服务机构而言,都享有公平参与市场的权力。股票发行制度要更具包容性、适应性,上市标准须实现多元化。此次修订草案在证券发行一章专设“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纳入法律范畴,丰富了证券发行的内涵,完善了制度设计。增设特别规定的做法,统筹了现行发行制度的稳定和市场创新发展,符合稳中求进要求,有助于稳定和引导改革预期。

对不符合持续上市条件的公司予以退市,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保护。为此,此次修订草案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直接表述为“上市交易的证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或者有上市规则规定其他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这一规定使退市制度更具刚性,提高了威慑力。

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具有特殊性、引领性。可以说,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像“氧气”一样重要。本次修订草案将“信息披露”内容从现行证券法的“一节”单独拿出来,作为独立的“第五章”,充分体现了制度改革诉求,强化了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由原来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展到“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一般要求在原来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础上,增加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表述。

二是着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各类投资者,都应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本次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同时激励所有市场主体承担起基本的社会责任,努力实现守信者受褒扬、失信者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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