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升级版”证券法护航强大资本市场
■董少鹏
近日,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笔者通读了草案文本,认为草案反映了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资本市场建设的成果和经验,切合市场实际,也预留了未来发展创新改进的空间,体现了稳中求进思路。我们期待,经过修改完善的《证券法》尽快出台,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后经过了2004年8月修正、2005年10月修订、2013年6月修正、2014年8月修正。之后,新一轮修订展开,草案历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4月、2017年4月两次审议后,再加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审议,文本更加完善和成熟。
此次证券法修改体现了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在加强监管、加大法律责任方面体现了防风险要求。
此次修改也是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重要举措。所谓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我国遵循民商合一体例,即民法包含商法,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
证券市场包括投资者、发行人、专业服务机构、交易场所等主体,这些主体之间既有交易关系,也有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创新发展,证券买卖与服务活动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行人、承销商、保荐人、经纪人、投资人、会计师、律师等主体既需要依托于证券市场,又多层次地参与其中,为其他主体服务或接受他方的服务,形成既有利益竞争又有利益共融的生态。
为此,证券立法的总体取向是规范各主体行为,使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等活动公平合理地照顾各方的权利,做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同时,立法要促进公平基础上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