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存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员与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高度重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内在一致又高度互补,这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具有必然性。2018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将所有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强化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了反腐败斗争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坚定不移反腐败,关乎人心向背,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察党面临“四大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四种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的使命担当,重拳反腐、重典治弊,猛药去疴、刮骨疗毒,坚决整治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长期执政威胁最大的腐败问题,清除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隐患,挽狂澜于既倒,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同时也要看到,防治腐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任重道远。我们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坚持标本兼治是巩固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成果的关键一招。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让纪检监察机关两项职责同向发力、优势互补,表明了党中央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形成了集中力量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完善纪在法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统筹推进党性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润物无声、入脑入心,使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坚定“四个自信”,有利于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巩固发展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