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上,必须关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应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探索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增加相关领域的法律供给,或对已不符合发展要求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废止。
在执法上,应当进一步完善乡村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一方面,通过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执法教育,提升乡村执法队伍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进而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另一方面,健全乡村行政执法机制,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行力量下沉。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
在司法上,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救济。基层人民法院要主动在涉农案件的立案环节提供便捷服务,妥善审理诸如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农地征收征用等关涉农民重大利益的案件,并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应加强涉农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确保法律正确平等实施,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在守法上,加大普法力度、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是关键。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提高农民法治素养。通过开展法治竞赛、放映法治电影、组织法治文艺节目表演、利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等“接地气”的方式,增强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在法律服务方面,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推动实现法律援助在乡村的全覆盖,增强法律服务工作的主动性,使村民“找得到法”“用得到法”“信得过法”。
法治,究其本质,乃权利之治。具体而言,理想的法治乡村,要求在立法上合理分配农民的权利,在执法上将农民的应然权利落到实处,在司法上保障农民受到损害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且农民群众能够通过自觉守法、积极守法而获得相应的权利。通过建设法治乡村,不但能够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引导农民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作者单位分别为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