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现已基本形成,乡村依法治理工作也在不断完善。然而,建设法治乡村的道路依旧漫长,当前主要存在以下法治化障碍:其一,乡村立法相较于快速发展的乡村经济社会呈现出滞后性。一方面,涉及“三农”的立法在供给上不充分,一些领域的立法甚至还处于空白状态。另一方面,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已不符合乡村社会的客观实际与发展需求,主要表现在立法难以充分反映“三农”发展的客观规律、改革未能与现有立法实现良好衔接等方面。其二,乡村执法队伍建设尚需进一步改进。当前农村辖区范围大,执法队伍人员相对缺乏,部分偏远农村的执法人员严重老化,不少执法人员自身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其三,乡村司法保障不充分。受制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司法资源的分配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在广大农村,往往由一个基层派出法庭辐射管辖数个村镇,这种现状不仅增加司法工作人员工作负担,给当事人走诉讼程序带来不便,而且也让案件执行力度打了折扣。与此同时,不少地区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向基层延伸不够。这些因素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四,一些乡村干部群众未能形成积极守法的意识。所谓“积极守法”,是指公民在信仰法律的前提下,遵守法律规定,并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前一些乡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遇到自身利益受损,不懂或者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化障碍,既有普遍性,亦有其特殊性。这就要求在建设法治乡村的过程中,做到着眼长远系统规划与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相结合,针对突出问题精准发力。